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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2000-11-01 来源:中华读书报 宋云伟 我有话说

日前,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中国旅美学者王希先生的巨著《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王先生90年代初赴美攻读博士学位,师从著名历史学家埃立克·方纳教授,潜心研究美国重建时期的历史尤其是重建时期的宪法革命。眼前的这本书,作者的思想熠熠生辉,作者对美国宪法的思想和原则的起源与变化,以及变化的动因、机制、形式和结果的深入分析,其指导意义甚为重大。

近二十年来,中国学界对美国各个领域的研究都在逐渐深入,相比之下对美国宪法的研究略显薄弱,比较有影响的只有李昌道先生的《美国宪法史稿》,出版年代相对较早。在东西方交往过程中有很多障碍是由于文化积淀和历史传统等意识形态的差异造成的,研究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缩小东西方在意识形态领域内的差异,这是国内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意识形态的直接反映,了解一个国家的宪法及其指导思想,就可以理解这个国家的民主传统、政府运行机制、政府权力来源和公民民主意识等一系列问题。

王先生首先认可美国宪法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他指出,美国宪法最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成了现实。显而易见,美国的宪政传统根植于欧洲,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中世纪英国的普通法、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观念都对美国宪法的形成起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但北美大陆有着自己独特的政治经济环境,这里无须负担封建制的沉重包袱,没有与生俱来的等级差别,欧洲移民来到这里定居,可以享受更多在旧大陆被剥夺的自由,因而孕育了新大陆人们更强的民主意识和更多的民主传统。北美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建设问题摆在美国人民面前,人民本能的恐惧旧大陆的专制政府,反对中央拥有过大权力,但是一个松散的邦联不能满足处理内政外交事务的需要,各州代表这才坐到一起,经过各方反复争辩和妥协,最终形成至今行之有效的美国联邦宪法。至此,人类追求了几千年的政治理想终于变成了现实,“这种公共政治对于当时世界上形形色色的专政政治来说,的确是一个开辟历史新纪元式的飞跃”。

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自其诞生之日起到现在已经经历二百多年的沧桑,但众多的修正案使其仍保持着青春的活力。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美国宪法不可能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作出具体而微的规定,而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又必须适时调节社会各个利益集团的矛盾,因而其制定之初,“国父们”决不是要“创造出一部十全十美、正义民主的、能流芳百世让后人和他人景仰的政治体制,而是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美利坚联邦的政治途径”,本着这一目的,在联邦宪法制定过程中就必然要考虑到社会各个集团的利益,各个州或利益集团的代表在制宪会议上讨价还价,最后妥协而成联邦宪法。所以美国宪法不仅仅在于它确立了人民主权、限制政府、联邦制和分权制等一系列原则,更重要的是形成的一种妥协精神,这是美国宪法保持青春活力的必要条件,这也是王先生著述时的一个重要切入点。美国宪法的这种妥协精神对于保证社会的稳定性是至关重要的,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必然出现一些与“国父们”制定宪法时迥然不同的社会条件,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宪法是否仍能调节新生社会利益集团的矛盾,这对宪法的生命力是极大的考验。而美国宪法正是具有了这种“谈判”与妥协精神,才能不断适应新的形式,从而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所以王先生说美国宪法之所以具有一种“超稳定性”,恰恰因为它处于一种永恒的、因循现实的动态之中。

王先生进一步阐明美国宪法处于动态的原因,他认为意识形态和体制两种因素在起作用。王先生的独特之处在于他不仅仅把美国宪法看成是一种政府设计,而且他看到了宪法法律条文的背后反映出的特定的政治理念。每一个社会利益集团特别是弱势团体对这些政治理念的追求,将导致与社会其他阶层的对抗与冲突,而每一次冲突都是对宪法原则的重新界定,这是王先生在本书中一个非常新颖的观点。它拓展了影响宪法原则的因素,宪法原则不仅是国会中的议员和最高法院的判例所决定的,而且深受这些利益集团斗争的影响,这些利益集团的要求也应成为宪政改革研究者关注的目标。社会各个阶层的共同发展构成一部完整的社会发展史,对一些易被忽略的弱势团体进行研究,给他们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定位,也是目前史学研究一项重要任务。权力制衡机制和选举机制也是使宪法处于动态的主要原因。美国政府权力的多层次、多角度划分,使任何一个利益集团都不能单独决策,而为了在选举中获胜,必须尽可能多地考虑社会其他阶层的利益,从而达成一种妥协,并将这种妥协以修正案的形式写入宪法,使美国宪法达成一种动态的平衡。

但美国宪法的调节作用也有失衡的时候,最典型的是内战和重建时期,以及罗斯福新政和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王先生认为这种失衡并不与宪法的精神相冲突,而只是对宪法原始精神的另一种解释。美国宪法改革过程总的来说是一个妥协过程,力求平稳中庸,这种模式使宪法原始精神得以保存并缓慢发展,但在某些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社会问题并非各利益集团的协商、妥协就能解决,就会产生非常规的、程度更加激烈的宪政革命,由此而来的新的宪政原则,将作为新的正常的原则被纳入宪法之中,使宪法的生命力更加旺盛。作者鞭辟入里的分析,将正常状态和特殊历史时期的宪法变革状况清晰的展现在我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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